【消防安全】对易发火灾的重点部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作出了规定不得携带电瓶车及其电池进入电梯轿厢
来源:火狐直播app下载 发布时间:2024-12-19 17:59:30《条例》对易发火灾的重点部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作出了规定。对易发生火灾的公共交通、电气防火、用电安全、燃气安全等进行了明确规范。明确要求电瓶车的充电场所、充电设施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公共汽车、出租车、轨道列车、渡轮等公共交通工具应当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和逃生工具,设置明显标识和使用说明,并保持完好、有效。
公共交通运营单位理应当通过广播、视频、宣传手册等形式,宣传防火措施、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和避难、逃生方式等消防安全知识,并在火灾等突发事件发生时引导、协助乘客疏散。
建公共场所、公共建筑、住宅区的电动摩托车、电瓶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设计、建设、验收、使用。
既有公共场所、公共建筑、住宅区应当结合实际,利用公共用地增建或者原有的自行车停放场所改建电动摩托车、电瓶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
对受客观条件限制,难以建成集中停放充电场所的,可以建设电动摩托车、电瓶车电池集中充电设施。
公共场所、公共建筑、住宅区建设电动汽车、电动摩托车、电瓶车等电动交通工具停放场所、充电设施,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禁止在建筑物的公共门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以及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室内场所停放电动摩托车、电瓶车,或者为电动摩托车、电瓶车及其电池充电;禁止携带电动摩托车、电瓶车及其电池进入电梯轿厢。
公共建筑、住宅区电梯应当采取逐步加装电动摩托车、电瓶车及其电池智能阻止系统等措施,消除消防安全风险隐患。
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危险场所、博物馆和文物保护单位、可燃物资仓库的电气设备、避雷设施和导除静电设施,应当定时进行电气防火检测。
供电企业应当对产权范围内的电气设施、线路定期检测,按时换、改造老化电气设施和线路,加强对电气火灾隐患治理的技术指导。
燃气经营者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法律法规,对燃气用户免费提供定期入户安全检查,安装管道燃气自闭阀等具有自动报警、切断功能的安全保护装置,发现燃气安全风险隐患的,应当提醒燃气用户及时整改。
管道燃气经营者对其供气范围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承担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开展常态化检测,及时消除消防安全风险隐患。
燃气经营者接到单位或个人报告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排除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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